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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水市民政局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 2021-12-22 00:00:00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南明山街道辦事處:

    現將《麗水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民政局 麗水市財政局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工作,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意見》(民發〔2019〕87號)、《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民助〔2018〕77號)、《浙江省臨時救助辦法》(浙政發〔2015〕35號)、《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浙民助〔2019〕1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1.一類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兒、困境兒童。

    2.二類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3.三類對象:指除第一、二類對象外,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麗水市戶籍家庭。

    4.四類對象:困難發生在麗水市范圍的流動人口,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困難對象。

    以下對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對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交通事故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當年已享受“福彩暖萬家”公益活動、慈善助學項目以及其他助學項目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復享受臨時救助。

    出現以下情形不予臨時救助:

    1.拒絕授權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

    2.不配合管理審批機關調查,不說明致困原因的;

    3.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財產、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況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4.申請人在同一年度因同一事由向同一審批機關重復申請臨時救助;

    5.家庭成員存在就讀高收費學校、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情況且不能說明理由的;

    6.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類型

    臨時救助分為支出型、急難型和過渡型三類。

    (一)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對因醫療、教育、護理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進行臨時救助。

    (二)急難型救助。主要包括對因火災等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公共事件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進行臨時救助。

    (三)過渡型救助。對申請特困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等困難群眾,可視情先給予過渡性臨時救助。

    三、救助標準

    (一)支出型臨時救助

    1.對因家庭成員患病醫療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請日前12個月在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總額,在扣除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金額仍然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對家庭一次性按以下標準予以救助:

    (1)一類救助對象中的特困、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不含自費)按10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標準的12倍;一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困境兒童(除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不含自費)超過2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6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標準的12倍。

    (2)二類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不含自費)超過3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4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標準的9倍。

    (3)三類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不含自費)超過15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標準的9倍。

    2.對接受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軍校生)期間的對象,經教育救助、專項救助等救助幫扶后,經核實家庭仍無力承擔就學相關基本費用的,按下列標準給予救助:

    (1)一類救助對象,每生每學年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給予救助。

    (2)二類救助對象,每生每學年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給予救助。

    (二)急難型臨時救助

    1.經市、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的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傷害致傷、致殘、致死,或因其他特殊情形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按下列標準給予急難救助:

    (1)一、二類救助對象,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家庭人口數乘以月低保標準的6倍。

    (2)三、四類救助對象,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家庭人口數乘以月低保標準的3倍。

    2.因火災等情形,造成家庭財產損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損毀無處居住的,除按前款標準給予救助外,房屋重建或修復后,一類、二類救助對象參照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另行給予一次性倒損房屋修建補助。

    3.對于特殊原因支出特別巨大的,在經各種社會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出現嚴重困難的,由縣(市、區)社會救助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相應救助標準。

    (三)過渡型救助

    1.對申請特困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等救助的困難群眾,可視情先給予過渡性臨時救助,標準為家庭人口數乘以月低保標準的1-2倍。

    2.對家庭遭遇變故導致基本生活困難,尚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刑釋人員,憑釋放證明書一年內可申請臨時救助,一次性予以本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倍基本生活救助。

    3.對涉外婚姻家庭中因戶籍等原因尚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外籍人員,家庭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可視情先給予過渡性臨時救助,一次性予以本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倍基本生活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請。臨時救助應當由申請人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直接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求助線索后,應及時核實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應說明致困原因,按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的,鄉鎮(街道)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按規定補齊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

    (1)身份證原件(或社會保障卡)

    (2)救助申請表(含授權承諾書)

    (3)致困原因相關材料。因病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提供一年內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原件(在實現與醫保數據實時對接后無須提供);因學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提供《入學通知書》或學費繳納憑證。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群眾評議、信息核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方式,在4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采用委托核對機構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方式的,審核期限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不受前述辦理期限限制。

    第一、二、四類對象無須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第三類對象申請臨時救助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收入條件:家庭成員自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的家庭人均收入扣減認定的剛性支出后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貨幣財產條件: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不超過同期年低保標準的6倍;

    (3)工商條件:申請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社會組織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高于20萬元(不含);

    (4)車輛條件: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一輛車且車輛價格低于當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

    (5)住房條件: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聯建房)等。

    (6)供養人條件:非共同生活的供養義務人,家庭財產需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貨幣財產、工商、車輛、住房四項條件。

    3.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地村(居)政務公開欄內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報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書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公示期間有提出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核實,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4.審批。1萬元額度以下的救助,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超過1萬元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或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應當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救助申請表(含授權承諾書)、致困原因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致困情況的調查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等相關材料。

    5.發放。臨時救助申請辦理、審核、審批、資金發放生成全部通過浙江省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救助資金通過社會化發放,統一發放到個人社??P聯賬戶,必要時也可采取現金發放,但應當完善有關手續。

    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根據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及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

    (二)緊急程序

    1.對情況特別緊急、事實明確的,各臨時救助管理審批機關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嚴重后果。實施急難救助,按救助對象不同類別的基本生活救助標準,直接先行救助,確保救助措施在24小時內到位,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信息、補齊手續或說明。

    2.緊急情況解除后,救助對象生活困難仍需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請實施,但應扣減已發的緊急救助資金。

    (三)轉介服務

    對發放救助資金或實物等給予救助后,仍不能解決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協助其提出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慈善救助或專業服務的,應及時轉介。

    五、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臨時救助所需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籌集為輔,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原《麗水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麗民〔2019〕77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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